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指标
搪玻璃层表面质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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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GB/T25025 新修订标准学习笔记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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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、搪玻璃件成品质量要求
8.1 搪玻璃层表面质量
8.1.1 搪玻璃层表面不应存在下列缺陷:
a)裂纹、鱼鳞爆、局部剥落、暗泡、粉瘤、发沸、II 类色差点、局部欠烧、龟背纹、橘皮状凹凸、明显的凹凸不平、结构突变和无法清除的杂粒,
b)应力线,
c)单根长度大于1000mm的或500mm宽度范围内有5条以上的线纹,
d)明显的划、擦伤痕迹和修磨痕迹,
e)妨碍设备使用的烧成痕迹。
8.1.2搪玻璃层表面允许有下列可接受的欠缺:
a )I 类色差点,
b )搪玻璃搅拌轴对接部位、轴头密封段磨削部位与其它部位相比存在的轻微色差,
c)清除搪玻璃层表面杂粒形成的极轻微的修磨痕迹,目测修磨处搪玻璃层应致密、光滑、平整,修磨处最大尺寸不大于8mm。
旧版如下:
9. 搪玻璃件成品质量及技术指标
9.1 搪玻璃层表面质量
9.1.1 在距搪玻璃层表面250mm处,用36V、60W手灯,目测搪玻璃层表面,不应有下列缺陷:
a)裂纹、鱼鳞爆、局部剥落;
b)暗泡、粉瘤:暗泡、粉瘤部位经机械处理后表面光滑、平整,且经直流高电压检测通过,搪玻璃层厚度符合9.3.1的要求,则判定此部位质量合格;
c)明显的擦伤;
d)由烧成托架引起妨碍设备使用的局部变形;
e)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发纹。
9.1.2 每平方米搪玻璃层上的杂粒不得超过三处,每处面积应小于4mm2。
允许采用机械手段清除搪玻璃层浅表面的异物,清除部位搪玻璃层厚度和高电压试验应符合9.3.1和9.3.2的要求。
9.1.3 玻璃层表面允许有色泽差异,但制造厂应保证色泽差异部位的性能符合本标准,且不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。